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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按照规定,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对于不按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等行为,主办和承办单位将被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损毁、丢失,以及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等行为,将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