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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征求意见近三个月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说明。深交所称,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工作,经批准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正式实施。
创业板退市制度推出离投资者越来越近了。虽然从创业板市场建设来说,这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但作为投资者,随着创业板退市制度推出,也务必要正视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希望伴随着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有关制度,以及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也都能够尽快出台,否则创业板退市制度又将如主板一样,公众投资者成为退市制度最大受害者。
与主板退市制度一样,目前创业板退市制度存在一个最大不足,就是没有将欺诈上市列入到退市范围。欺诈上市是资本市场最大的犯罪,这种行为在世界上那些成熟的股市都是直接退市的。但国内法律法规,从保护上市公司圈钱角度出发,对欺诈上市采取的是包庇做法。《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这一条款,欺诈上市公司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罚金就可以继续上市,这是对欺诈上市行为的最大保护。或许是因为《证券法》这一条款还未作出具体修改的缘故,创业板退市制度也在回避欺诈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
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对于中国股市来说,如果欺诈上市公司都可以不退市,那么就没有任何公司更应该退市了,创业板退市制度必须将这个问题纳入其中,对欺诈上市行为实行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如果是因为《证券法》修改妨碍了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那么在《证券法》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创业板退市制度就没有必要急于推出,推出一个不完善的退市制度,更是对中国股市及广大投资者最大不负责。
不仅如此,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还必须完善限售股减持制度。根据现行的限售股减持办法,大小非是可以抛售一空的,一旦公司控股股东也将股份减持一空。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板公司退市,那么利益受到损害的就只有公众投资者了。因此,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至少需要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套现问题作出限制。比如公司业绩下降时,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降至公司总股本的25%时,不能通过网上减持或大宗交易减持,而只能在网下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愿意接手公司潜在大股东。
此外,在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同时,必须引进集体诉讼制度,追究退市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不能引进集体诉讼制度来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那么企业退市最终损害的就只是公众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