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宋丽报道)新疆都市报记者2月26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获悉:《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凡在高原艰苦地区(海拔2500米以上)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海拔2500米至3500米(含3500米)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1倍,海拔3500米以上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2倍。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荣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1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
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条件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持所在地户口,并由当地兵役机关批准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才能按照本《办法》享受优待。此外,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兵役机关发放的入伍通知书,落实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可凭《入伍通知书》领取优待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非征兵计划入伍的;义务兵被除名、遣送原征地、不安心服役中途退役、开除军籍、劳教以及判处徒刑的。
优待金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根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据了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年限发放,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直系亲属不在本地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代为保存,待退役(或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户口均已迁出的,第一年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发给,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