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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杨媛媛报道)今后,乌鲁木齐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将按照城乡统一标准8000元执行,每年第四季度,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家属可以领取。
2月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提高至8000元,从2011年开始执行。2011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补发工作将在2012年上半年进行。
户籍在本市的适龄公民,在依法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其家属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局系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由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局自行负责。
每年征兵结束后2个月内,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安置证》。义务兵家属需持《应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和《优待安置证》于每年第四季度,在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者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在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根据乌鲁木齐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元,获得军队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8000元,立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
对服役期满,地方政府没有接到部队团以上机关超期服役通知的;义务兵提升为军官的;义务兵转为士官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非征兵计划和异地入伍的;受到记过、记大过,降撤职衔、劳教、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因表现不好中途退伍、犯罪判刑的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