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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罗锐)哪些家庭可以算是城镇低收入家庭?日前,《惠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提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至两年公布一次。现行的低收入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左右作为参考。
见义勇为奖励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根据《办法》,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其中,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办法》还提到,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等9类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隐瞒收入者将计入个人诚信体系
根据《办法》,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据悉,在申请低收入认定期间,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办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销已出具的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