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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被害人帮助嫌疑人逃避罪责也应承担刑任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17: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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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本来是受害者,是司法机关的保护对象,但倘若被害人收受财物改变陈述,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人民检察》编辑部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近日组织研讨的一起疑难案例中,强奸案件的被害人闫某收受一犯罪嫌疑人父母10万元人民币后,改变原来的陈述,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法院认定闫某构成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详见《人民检察》2012年第4期)。

  “被害人闫某告发后改变陈述,会立即陷入两难:要么原先告发是虚假的,是诬告;要么改口是虚假陈述,是包庇或伪证。”研讨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认为,如果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被害人可因其改变陈述而构成包庇罪。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三处胡静解释,刑法规定的包庇对象――“犯罪的人”,应理解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就是行为已经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人,不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被害人改变陈述的情况下,要对其改变陈述的行为和原因进行审查,采信最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基于故意而包庇或者诬告陷害的,则应根据危害程度和结果,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害人改变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而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中华认为,如果前面的陈述基本真实,被害人出于加重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包庇犯罪人的目的改变陈述,对其改变陈述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追究诬告陷害或包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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