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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法律工作者应谨言慎行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 14: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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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家鑫案”是一个注定要载入共和国司法史的案件。这起案件非常简单,一位在校大学生开车撞伤行人,因为害怕巨额赔偿,拔刀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律师就频频在互联网络公开发表意见,引发关注。以至在案件接受后,被被告父亲告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

  名誉侵权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亲属却到被告人父亲家中索要20万元的赠款,理由是其父曾赠送过20万元,但当时他被被害人亲属拒绝了。

  令人感到困惑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是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他应该了解法律关系的性质。然而在这场上门追讨赠款的闹剧中,他非但没有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反而通过互联网络张贴被害人家属的声明。这究竟是在维护法律的正义,还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

  事实上,按照《合同法》,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赠予合同,在没有交付有关赠与款项之前,赠予人随时都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予行为。被告人的父亲赠予20万元,想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以减轻儿子的罪责。然而,被害人亲属退回。这标志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赠予合同。按照被害人家属的说法,退回的20万元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既然被害人的家属已经放弃了诉讼请求,因而就不会接受20万元。法律工作者应该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识,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节外生枝。

  多年前笔者曾经发表文章,认为我国司法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部分原因是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工作者既是司法改革的主体,同时又是司法改革的对象。法律工作者应当知道,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对司法机关保持起码的尊重,不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通过网络发表意见。西方国家,立法授权法官,在审理期间可以禁止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对外发表意见,以维护司法公正。

  对死者表示足够的敬畏,对生者表示足够的尊重,这都是做人的底线。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而非人为再造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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