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1+1]刑讯逼供,法到“病”除?(2010.05.31)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31日 22: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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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赵作海案引起很大的关注,冤案之所以形成和证据存在巨大的缺陷有关,比如说无名尸是怎么认定为被害人的?比如说赵作海因为刑讯逼供的口供也成为了重要的证据,通常我们讲铁证如山,如何让这些证据真的像铁一样,可以经得起时间和真相的考验,我们能做到吗?

    (播放短片)

    解说:

    “证据是一门科学,但是对于这门科学恐怕我国有百分之八九十的人对它感觉陌生,包括法学本科生。”一位法学家这样表示,可是就是这样一个似乎有些生僻的专业名词,在今天却成了媒体追逐的热点。

    5月30日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派发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认定。

    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就是以最严格的证据标准,最审慎的态度和工作作风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解说: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一旦出错其后果不仅仅是一条生命的消逝,受损的还有法律的尊严、司法的公信。而举世关注的赵作海案恰好就发生在这个月,也因此这两部法规被提取的关键词也就集中到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之上。

    实际上,关于刑讯逼供法律不仅明文禁止,而且设有专门罪责,可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制造了一些冤案。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们法律虽然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准打人,但是实际工作中也是禁而不止,冤假错案不断发生,这个规定是从证据规则上,从程序规则上对于你非法搜集的证据加以制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说了等于白说,拿来了等于白拿。

    解说:

    显然,在专家看来,这一次的新规所针对的不仅仅是刑讯逼供那么简单,它所追求的有对证据本身真实性的严格规定,同时还有对于证据获得的程序正义的强调,这一点也在对非法证据排除上得到了体现。

    程序启动、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双方质证、法庭处理,五个严格的操作流程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其中明确规定,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做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这样的规定,不可谓不严格。

    龙崇智(四川大学教授):

    首先我认为这个规定符合国际规则,因为联合国关于死刑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死刑的判决必须是在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判处死刑比其他案件要有更高的证据标准。那么我们五院部对死刑证据标准作出更高的更严格的规定,与联合国的标准是一致的,人死不能复生,判决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必须适用最高的证明标准。

    解说: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整整41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一共五个步骤,都是重视程序正义,标准统一,操作性强的严格规定,目的要是建立真正以合法取证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

    主持人:

    这样两条法规的出台,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刚刚出生的赵作海案。岩松这是一个巧合呢?还是之间确实有关联?

    白岩松(评论员):

    赵作海案当中一个重要的转折在于原来被认定他杀的人在今年的4月30日回到村里,因此这个案件被媒体暴露出来的时间是5月4日左右,我们以这个时间节点来看,到现在连一个月都不多,观众朋友会认为这么两条严厉的法规会从白纸就变成出台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它应该从法律专家相关投入其中的人介绍,最少两年的时间。但是毫无意外的是,显然赵作海案的处理加快甚至不是简单地加快一点,恐怕加快了很多使这两条法规更早地出现在了公众的面前。

    主持人:

    这两条法规出台的新闻不是一个快速消费的新闻,要关心它必须地认真去读,静下心里去看,但它恰恰是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很多人在读这条新闻,你觉得这条关注度高又说明什么?

    白岩松:

    我觉得不排除是因为赵作海案刚刚发生不久在人们头脑之中形成了这儿一个印象,包括证据,包括刑讯逼供等等很多因素,让大家思考的很多。

    另一方面,我注意到当这两个规定一出台之后,很多人首先是直觉上的质疑,为什么?因为你的法律过去明确地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这可不是一天两天了,为什么在明确了有严禁刑讯逼供的前提下,又要出台这样的法规,而且大家把焦点又都放到这上面,难道我们大家说完一句话,隔不久又要说一句话说我前面那句话是真的。就像民航飞机上,民航的事可能很多,但是在飞机上大家知道,一关舱门了,广播里就会通知,请把手机关上,系好安全带。但是后来发现即使在飞机滑行的过程中,也有很多人在继续打手机。更可气的是,你会发现绝大多数的空姐看着人家打手机不管,那么以至于其他舱内的旅客会自己主动去制止,然后被碰一鼻子灰,他都不管,你凭什么管。

    这样的事情以各种各样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你不得不去怀疑,难道我们的规定关舱门之后就要关手机,它是真的吗?时间一长之后,相信它是真的越来越少,反正大家都在打,而且空姐也不管,慢慢大家也都在打。这事看似我在举一个其他例子,但是返回到法律的时候,会不会存在这样的情况。

    我们的司法中还有多少这样的东西明文白纸黑字写在那儿,大家过两年恐怕出了事之后,还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当然这是普通非法律工作者的质疑。

    主持人:

    这两个规定仅仅是对已有的法律的一个重复和强调吗?

    白岩松:

    那不是。首先我们要尊重普通人的质疑,尊重普通人所提出来的这样一个,我们是不是在其他的法律领域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将来你还要出台这样的解释和规定去告诉大家,这是真的,真的严格执行,但是我觉得大家不是法学家,所以要认定大家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可是另一方面我觉得要回到法律的范畴内。我们注意到,相当多的法律工作者对出台这两个法规是高度赞赏的。因为他认为在过去的法律当中,虽然有明确的严禁刑讯逼供等等,但是对刑讯逼供出来的结果到底采用不采用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过去的那个法条不落地,这次有了这两个规定,它真正落地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当然法律专家是马上看出这里面的道道。当然我们还是希望以后我们的很多法律,包括也该去看一看,让普通老百姓明白,都是真的。

    主持人:

    公众有公众自己的解读,那么法律界又是如何看待这两条法规的?我们现在来电话连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

    樊教授你好。

    樊崇义:

    你好。

    主持人:

    公众都是非常关注刑讯逼供在这两条当中的相关规定,从一个专业人士角度来看,您觉得这也是重中之重吗?

    樊崇义:

    对。这两条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

    它的重点是不是就在于刑讯逼供上,您觉得还有其他的重点吗?

    樊崇义:

    重点它是两个规则,一个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主要是解决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要高标准,严要求,把这个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主持人:

    前面我已经问过岩松这个问题,我也想听听您的意见,这两条法规现在的出台是不是对已有法律的一个解释和强调,还有其他的意义吗?

    樊崇义:

    它不光是对已有法规的解释,过去严禁刑讯逼供,我们从延安整风,一直到解放后历史中的运动,我们都反对刑讯逼供,要禁止刑讯逼供,也有文件,也有法律的规定。刑讯法产生以后,我们1996年修改的时候,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刑讯法的一些解释也明文规定,比如说最高法院的解释61条就是严禁刑讯逼供,虽然这么规定了,但是就像刚才岩松同志说的那个,它不落地,不落实,为什么不落实呢?我真正刑讯逼供了,你怎么办呢?用我们诉讼法学的话来说,就是缺乏一种制度,一种程序的制裁措施。这次你再搞刑讯逼供,你拿出的口供,拿出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规定,他就没有指望了,这就一下把它落实了。这次这两个规定我认为是对原来的法律的重大的创新,重大的突破。

    主持人:

    从它作为法规的价值上来讲,您也讲到了创新和突破,它的进步性究竟在哪儿?

    樊崇义:

    它的进步性一个是从我们诉讼法上来讲,它从结果上给他一个制裁措施,使我们这个法律更加完备了。更主要的是这两个法规的规则的出现,真正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司法的正义,在社会实现我们公平正义这样一个道理,它是用法律措施来保证这个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对人权的尊重。

    主持人:

    好的,谢谢樊教授的观点,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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