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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17: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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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部分法规进行修改,《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修改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登记证制度”。

  安徽省此次对收费管理、旅游等部分现行法规中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程序作出修改,旨在简化行政管理程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比如,《安徽省旅游条例》规定,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并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批,修改后的规定,删除了备案或审批,要求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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