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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益如何维护?成立业委会再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0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湛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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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霞山区黄生:多年前,物业公司将其所住的翠园大厦院内“公共道路”划分为停车位,2009年,大厦业主曾与物业公司商定停车位所得收益的分配,但2011年,物业公司断然“毁约”,将停车位所得收益据为已有。他认为这种做法根本不合法,要求物业公司必须落实之前的协议。可以吗?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大厦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他表示,由于历史原因,该大厦并没有成立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用一直入不敷出,而停车位所得收益都花在了大厦物业管理上。

  市房管局有关科室负责人表示,由于种种原因,该小区至今还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黄生等几个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停车位的收益分配口头协议,纯属个别业主意志,协议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次,即使业主大会讨论同意了,该项收益也归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取得该收益。另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负责人还表示,关于该停车位是否属于共有的道路,要查阅相关规划资料,才能确定黄生反映的物业公司划分停车位的所占位置是否为业主共有道路。倘若确实为业主共有道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先成立业主大会后,再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是否设置停车位的事项进行统一表决。若未征得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必须将该道路恢复原状,且将此前不当得利的收益依法返还全体业主。

  见习记者 廖慧仪 实习生 张彩霞

责任编辑:楚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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