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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小区业主大会以原告身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起诉其缴存拖欠的维修基金。诉讼中,开发商提出业主大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业主大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一审判令被告开发商补缴房屋维修基金130.8万余元。
本市南开区某小区于1999年至2004年4月陆续建成并交付使用。该小区业主大会诉称,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的规定,该小区的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该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向天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存2003年1月1日以前出售住宅的维修基金。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履行缴存维修基金的义务。业主大会认为,开发商的这一行为导致该小区广大业主居住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却无法修缮,严重影响一方安全,为此,起诉要求开发商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其所拖欠的维修基金。
对此,被告开发商却提出,第一,业主大会只是业主团体内部的议事机构,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主体的条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涉诉房屋维修基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但被告并未看到以上业主的意思表示。原告在没有上述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无权提出该主张。第三,原告主张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第四,被告除了正常缴存维修基金外,从房屋建设交付后已经在公共设施的维修方面花费210余万元,已经以其他方式履行了缴存义务。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诉讼中,经该案第三人天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法庭向相关部门调取了资料,第三人根据资料估算出被告拖欠的维修基金数额为130.8万余元。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均应当统一缴存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任何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住宅业主或者业主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目前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其作为适格原告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因本案涉及的维修基金属于物权的相关权利,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主张对原告所在小区所支出的维修费用折抵应交纳的维修基金,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是指该建筑归其个人享有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不是公共财产的那部分。是相对于公共绿地、电梯、楼梯而言的。(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