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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费缴税引骂声一片 此前已征收非新规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1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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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同时,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热议。

  不过,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就此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加班费缴个税之所以引起人们的热议,是因为人们存在误解,纳税人对税收问题表现出高度的敏感所致,误以为加班费之前不用缴,其实已经在缴税了。

  纳税人对税收问题高度敏感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而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有纳税人就此向国家税务总局咨询: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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