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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派出所有权参与交通违法处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04: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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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海英实习生陈璐)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升全区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昨天,《宁夏公安机关农村公安派出所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出台。即日起,农村派出所加挂交警中队牌子,定期研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并参与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办法》要求,各市、县(区)公安局在原有农村派出所加挂交警中队牌子,名称统一为“××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中队”。由派出所教导员或副所长兼任中队长,交警中队人员编制按2至3名配备,由各县(市)公安局在现有编制内调剂。农村派出所要定期研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全面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农村派出所在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交警大队名义作出处罚。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该《办法》还就交通安全宣传、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处理农村道路发生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受伤交通事故等做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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