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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身为执法队队员,却利用自己收取、保管辖区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便利,将收费用于家人炒股,日前,鼓楼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黄某原来是福州市洪山镇执法中队的队员,按照规定,黄某负责收取辖区内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并上缴给上级部门。可是,黄某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先后在2008年11月、2010年1月,将收取和保管的垃圾处理费65000元和45000元借给妻子用于新股申购,虽然黄某很快就归还了款项,但他的行为还是被检察机关掌握了。2011年5月24日,黄某被鼓楼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抓获。
经过审理,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11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在案发前已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