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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者须两小时内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1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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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1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日前正式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这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根据预案,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工作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作者 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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