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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定食品安全事故两小时内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0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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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宁2月21日电 记者莫小松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明确了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作出反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预案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自治区食品安全办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早已明确,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但是,目前的食品安全事故多是由监督部门抽检或群众举报才得以被发现,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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