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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仍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日报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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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苏灵艳

  [案情]

  8岁的小孩兰某在横穿马路时,突然改变行进方向,被身后驶过的吴某车辆撞倒在地,车辆左前轮从兰某右腿碾压过去。经医院抢救,兰某右大腿1/3被截肢,造成五级伤残。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兰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吴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吴某支付给兰某4000元抢救费后,以交警认定自己在本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而拒绝赔偿兰某其他经济损失。于是,兰某遂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吴某赔偿其其他经济损失。

  [审判]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吴某欲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为兰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对此,吴某并未能举出证据证实,故江南区法院对其提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兰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也仅能减轻其责任,不能免除责任。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吴某不负事故责任,表明其在兰某突然改变行进方向时,采取的处置措施得当。因此,司机吴某对兰某的经济损失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兰某自行承担。据此,江南区法院判决司机吴某赔偿兰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轮椅)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及其维护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和的10%共4万多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法律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规定?理论上普遍认为,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当机动车在道路上处于行驶状态时,会对他人带来一种难以预测的危险,因此法律对机动车作出如上的特别规定,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伤害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是受伤害者故意造成的事故,这包括俗称的“碰瓷”、自杀、自残等。所以提醒司机朋友们,开车谁都不想出事,但万一出了事故,还是尽量与对方协商,争取调解,那种认为只要自己没有过错就一分钱不用赔的想法其实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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