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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志如通讯员于明旭王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昨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为不影响居民今后的工作、生活、学习、出行,请尚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
2011年10月29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一代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警方指出,停止使用“一代证”后,继续持有一代证的公民不到公安机关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将对生活、学习、出行等带来很多不便和影响。因此,请手中持有“一代证”的群众,抓紧时间,尽快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换领程序为: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携带户口本、一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据了解,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16周岁以上公民换发第二代身份证7825027张,占应办证人数的95%。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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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身份证法有啥新变化?
1、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增加了“登记指纹信息”。
2、新增了“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3、新增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新身份证法明确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