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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记者追踪:消防车遭抢行 公众行车文明意识尚待提高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2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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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街消防车遭抢行”视频截图

  人民网北京2月20日电 (记者 封欢欢)近日,一则社会车辆与消防救援车抢行的视频流行网络,引起热议。该视频拍摄的正是前不久北京簋街一家米线店起火后,消防车赶赴救火途中被并线超车的过程。

  人民网记者联系了2月16日当晚参与簋街米线店火灾救援的北京消防中队地坛中队刘指导员。他告诉记者,火灾事发地属于地坛中队管辖范围。接到警报后,朝阳支队派出带有云梯桥的消防车紧急赶赴火灾现场支援,这辆消防车也就是视频中的消防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在左家庄附近,遭遇视频中的社会车辆并线超车。

  对于消防车辆的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7条有明确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稿)》第61条规定如下:“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北京消防总队法规处王松介绍说,对于妨碍通行的车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警告罚款乃至拘留。

  记者了解到,即使《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交警、消防、治安等相关部门往往来不及处理抢行车辆。前不久,北京机动车保有量突破500万,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而公众的整体文明意识尚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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