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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2月20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近日,松江区法院对涉及11名被告人的团伙电信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某、刘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1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朱某某、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左某某在松江区泗泾镇经营一家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以邀请被害人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收取费用的方法实施诈骗。其间,刘某、左某某也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左某、马某、何某某等人先后受雇于朱某某、刘某某,采用向客户拨打电话,以邀请对方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需支付保证金、个人所得税、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朱某某、刘某某、刘某、左某某在实施诈骗期间骗取的保证金及用于实施诈骗的专门账户收入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该案涉及的犯罪次数较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而且涉及的78名被害人所在地域较广,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松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均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