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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归学校 法律的归法律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1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千龙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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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岁男童林林(化名)小鸡鸡上出现针眼,医生诊断为“阴茎针刺伤”。家长称,孩子说是幼儿园王老师“用黑白针扎的,还扎了耳朵”。目前,幼儿园所在的北京海淀警方已介入此事调查。

  根据这起事件的性质,警方介入调查是应当的。按照媒体报道的描述,如果孩子所称属实,该名老师将涉嫌故意伤害,不但将面临撤掉教职、中止聘用合同的处罚,还将追究法律责任。该幼儿园恰当的做法是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伤害学生事件越来越多,但处理却各式各样:有的本属于刑事案件,比如教师猥亵学生,可却被学校和家长私了;有的本属于教学矛盾,比如教师在课堂上批评学生,本应该在校内由教师委员会进行调查,可却“升格”、“搞大”为行政介入调查,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来协调纠纷。

  法律的归法律,学校的归学校,这是处理校园师生矛盾、家校冲突的基本原则。但是,从现实看,这一原则并没有落地,由此造成学校依法治校的困境,导致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从而使学校办学难有健康的环境。用校内处理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就会严重损害学生的权益,也会纵容违法犯罪行为;而用行政调查的方式,处理教育和学术事务,也将严重漠视教育者的权益,加剧矛盾冲突。

  因此,要让大中小学、幼儿园有良好的办学环境,避免教育和学术在行政管理中失去尊严,家校关系和师生关系的恶化,还得努力推进建立现代学校(幼儿园),明晰与学校(幼儿园)相关的利益方的权责,同时,建立维护各自权力(权利)的机制。(蒋理)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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