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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小” 评析小事 考量大局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9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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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亮有话说】

  个人信息“示众”

  只能作为例外

  以“示众”的方式对公众进行法治教育,可谓源远流长,而且往往能得到围观者的喝彩。尽管谁都知道,“示众”既不能遏制违法,也无助于净化公众的道德感。

  日前,济南警方为了给酒驾者更大的威慑,开始定期在媒体上公布酒驾者的姓名、车牌号。当地警方认为这并不算侵犯个人隐私,还把它归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虽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还不够细致,但显然并非任何掌握在政府手中的个人信息就算是可以公开的信息。当事人违法,也不是把这些个人信息拿出来“示众”的理由。

  尽管车牌号在大街上人人都能看到,似乎并不属于个人隐私,但每一辆车和车主的对应关系,却构成了个人隐私。仅仅因为当事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就把这层关系公之于众,且不说是否侵犯隐私,这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不便甚至安全隐患,不可不察。

  而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方式,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公民依法申请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公共媒体上主动公开的信息限于公共信息,而不得随意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者说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也就是说,个人信息的“示众”只能作为例外原则,而且要证明其必要性。不公开酒驾者的个人信息,是否一定会影响公共利益?恐怕很难下这个简单结论。

  如果说醉驾入刑还不能有效遏制酒驾现象,可以考虑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引入终身禁驾的处罚。而类似“示众”这样的威慑手段,涉及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必须经过公众讨论凝聚社会共识,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可以采用,而不能由某一个地方或部门单方面认定或实施,否则会导致法律的不一致。

  天亮

  【新闻回放】

  济南交警曝光酒驾者

  称属政府信息公开

  山东省济南市警方定期在媒体上实名曝光酒驾者,有人叫好,也有人质疑此举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济南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15日做出回应:曝光酒驾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并不侵犯隐私权。

  2月9日,济南交警支队首次实名曝光今年1月查处的260名酒驾违法犯罪嫌疑人。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曹凤阳表示,今后将在媒体上定期对酒驾违法犯罪进行实名曝光。特别是要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公职人员,坚持依法查处、坚决曝光。

  不少首批被曝光的酒驾者认为,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姓名、车牌号公之于众,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车牌号公众在街上都能看到,不属于隐私权范围。”曹凤阳说,对酒驾者的处罚决定一旦形成,就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可以公开”的事项。“而且我们会注意把握好尺度,并未公布如住址、电话等其他无关的信息。”

  (据《法制日报》2月1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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