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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06: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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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实习生万婷

  “要切实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同时理顺司法所管理机制,实现组织机构规范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对《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跟踪评估,跟踪评估组提出了上述建议。

  跟踪评估组认为,条例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不断推动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创新,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个别领导“重打轻防”,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软职能”,法院、公安是“刀把子”,忽视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作用。加上老百姓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不够,对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认同感,发生问题或发生民事纠纷后,只是寻求法院或公安机关的司法救济,不愿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全社会普遍关注、参与、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还不够浓厚,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跟踪评估组认为,目前,乌鲁木齐市仍未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整合的工作机制,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三位一体”的联动调解机制还不成熟,大调解优势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此外,司法所调解人员不足、管理体制不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等也影响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跟踪评估组建议,乌鲁木齐市应尽快建立司法机关为主体,综治部门综合协调,信访部门、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为重点,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工作的联动调解机制,与信访部门协同配合,抓好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排查调处。尤其是探索企业调解、重点工程中引发纠纷调解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抑制和减少群体性上访多、上访人员杂等问题,在市、区(县)两级建立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把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上访苗头及时通报信访机关,预防上访问题的发生;对于信访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信访机关及时与人民调解组织沟通,由人民调解组织和信访机关联合调解,力求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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