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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判决银行担责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穆童 潘冲)银行卡放在储户身上,但卡内13808元却被他人在异地ATM机上取走。储户认为存款被盗是银行监管不严造成的,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及利息、交通费,共计13947.15元。
2010年10月1日,金先生在郑州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由银行向金先生交付银行卡一张。后金先生发现该卡内金额被支取13808元。经到银行查询得知,该笔款项于2011年1月31日在周口市一ATM机上被支取,金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案件未破获。2011年8月9日,金先生将银行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存款及利息合计13834.15元,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合计37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先生在银行开立账户后,银行向金先生交付了银行卡,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履行该合同。金先生主张的13808元存款数额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其请求银行承担违约损失误工费、通讯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