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不必声嘶力竭地来证明常识正确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然玉(广东大学生)

  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7版)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等上位法中,“不得发动儿童灭火”都一再被明文强调。如今,辽宁的新规定,无非是对既定法律法规的细化和重申。而就民意反馈来看,也几乎是一边倒的赞同。在此语境下,继续讨论“组织儿童救火”的正当性,显得多余且无意义。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是一条必要、有价值的规定吗?很多人赞其“成熟、理性”,甚至一名学生家长表示,“新的消防规定,让人领悟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关怀。”但目力所及,你能回忆起任何“组织未成年人救火”的案例吗?之于此,纵使不能说从无发生,也至少是极为偶然的。那么是否可以认定,辽宁的该新规是“文无所指”呢?

  当主流文化早已完成自我刷新,从迷信少年英雄救火的传说转为信仰人性精神,某些法律文本的跟进竟姗姗来迟而原本法律修订当走在社会文化更迭之前,或者至少与之同步。因为我们知道,“法”乃社会公器,天然带有建构规则体系、惩戒败德行为的使命。为什么在狂热礼赞少年英雄的年月里,不曾出台有关法律,及时纠正此类非人道行为;反倒在理性回归的年代,才以一条言无新意的“禁止”迎合共识?

  现如今修订、补救,固然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却实在难以匹配太多溢美之词。必须厘清的是,辽宁的“新规”,不仅不能在实质层面拓展法律内容,且几乎未曾对错位的社会意识产生纠偏(民众认知早已完成了自我革新)。由此观之,称赞“消防新规”体现成熟、理性,着实是一种太显宽容的态度。

  并非每次修法动作,都值得围观者热情的鼓与呼。在此之前,有几点必须事先梳理,例如修法的衍生效应能否逆转某些负面的、实存的思维和行为?又例如,修法的现实难度是顺应上位法变化的简单搬照,亦或跳出认知惯性的开创性作为?反观辽宁消防“新规”,其中某些看似难得的变化,终究不过是针对一些早已禁绝的行为,不过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迟到同步。

  若还争论“未成年人该不该救火”,则未免显得迂腐了,谁会一再声嘶力竭来证明“常识”的正确呢?反思辽宁消防“新规”,修法动作如何与社会意识保持有效率的协调,才是真正深得反思的问题。

热词:

  • 新规
  • 常识
  • 消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少年英雄
  • 认知惯性
  • 社会意识
  • 辽宁省消防条例
  • 上位法
  • 扑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