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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2月14日 《中国青年报》)
继河南、上海等地之后,又一个省份将禁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扑救纳入法规,这体现了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对鲜活生命的尊重。笔者以为,这样的法规应当升级为全国版。同时,辽宁省的消防条例,要对学校这样的重点单位,进行特别的宣传和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宗旨,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然而,在这方面,很多教师做得不够。平时,他们很少对学生进行有关火灾逃生的技巧教育,这且不说,一旦发生火灾,救火之急或许让一些教师无法冷静,组织学生参与救火的事很有可能发生。作为教师,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让未成年人做无畏的牺牲。从这个层面上看,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消防条例,应当成为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
窃以为,作为理智的教育工作者,在向学生讲述少年英雄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事迹的时候,更应当向学生灌输“见智勇为”的思想。特别是遇到火灾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地告诉学生,你的任务就是利用平时所掌握的一切技能,逃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去。记住,千万不要去冒险救火,你应该做的事就是打119报警电话,救火的事,交给消防队来完成!
因此,消防部门在宣传消防条例时,把学校放在首位。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以青少年学生为主,是消防条例的重点保护人群,不可懈怠。关爱生命,是教育的永恒的主体。作为教育部门,更应当积极践行、落实落实消费条例。(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