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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接全国两会·聚焦政法亮点
本报北京2月14日讯 记者周斌 自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快速推进。
据统计,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1497人,发放救助金额2377万元。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救助人数及金额分别为2009年的18.8倍、6.5倍,达5368人和4359万余元;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救助1.09万人,发放救助金2.05亿元。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每年立刑事案件数均在400万件以上,刑事被害人群体庞大。而现实中,由于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面临急迫困难。
八部委意见确定救助对象、划定救助标准、界定职责分工、明确资金来源,为各部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供了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通知》,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救助工作时,积极探索制度层面建设,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本地救助工作。截至目前,各地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规范的检察机关已多达几十个。江苏无锡、宁夏等地还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本地救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有识之士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抚慰性、救济性措施,不可能完全填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但此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人民司法的温暖,更能让被害人和其亲人的心回暖,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有力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