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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被害人救助制度 发放救助金额2377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4日 10: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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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2009年3月9日印发的《中政委、最高法、最高检、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积极落实《若干意见》。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西、山东、河南、湖北、云南、重庆、陕西、宁夏、青海等14个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当地政法委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了台刑事被害人救助意见和细则。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还专门出台了公安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具体办法。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2009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的意见》,河北省公安厅2010年1月11日下发了《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公安局2010年9月25日下发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是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意见》的精神,在办理命案和伤害案件等严重暴力案件中,针对家境困难的被害人及家属,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据我部2010年10月不完全统计,2009年3月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1497人,发放救助金额23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