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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质疑电信收费不是“越权”是履职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0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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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工商局质疑电信按分钟收费不合理,人民邮电报撰文称赞赏工商局为消费者维权的勇气,但指其越权执法,文章表示按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由通信管理局监督,按现行法律和管理体系,工商局无权“叫停”电信收费。

  电信部门按分钟计费收费规则早已是备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 “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旨在呼吁由“按分钟收费”改为“按秒计费”。这个挑战电信部门垄断地位和触动其既得利益的行动,招致电信行业的强烈反弹当在情理之中。但令人想不到的是,电信部门的“反击”不是就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作出回应,而是抛开原议题,重点指责工商部门 “越权执法”,这显然是在偷换概念和转移话题。

  既然是“分秒之争”的标准问题,就应该理性客观地分析“按分收费”与“按秒计费”对消费者权益的利弊得失,何必扯上是否“越权执法”的权力之争呢?以“越权执法”回应工商部门的 “叫停”行动,无非是表明我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我有我的主管部门,是否合理自由上级部门裁定,何需你工商部门“多嘴”、“管闲事”。对工商部门“无视电信行业特性和法律政策环境”的讥讽,更有“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霸道意味。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业职能的交叉和部门权益的纠葛,部门之间的“掐架”情况并不鲜见,有的表现为利益之争,有的却是缘于适用法律的“冲突”和解读法规的“歧义”。就本案而言,正是由于工商部门和电信行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才导致各说各话的口水之争。而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应该是,保护百姓利益,体现公平正义。同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立法原则,《电信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且属《价格法》、《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的下位法,理应做出让步。

  以“越权执法”反击“收费质疑”,凸显电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对社会监督的反感,是不明智、不理性之举。由此看来,电信部门需要反思的不只是收费规则,还有对行业的自律和对法规的补课。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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