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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对拾获的无主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的10%奖励拾获人。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且源远流长,至今,大多数人把拾金不昧当作基本道德来看待。而在当下,究竟是用道德的温情还是法律的戒尺来“塑造”拾金不昧的行为,时常引起争议。
拾金有“奖”与传统道德并未发生本质冲突。相关细则规定,失物找到主人后,可由对方选择“自愿”奖励;失物确认无主后,才会得到奖励,也就是说,拾遗者在上交时,并不能确定自己能否获得奖励。所以,这种行为应该视作一种事后鼓励,而非强制性奖励行为。
拾金有“奖”也有法理支持。 2007年正式实施的《物权法》规定:拾遗者有一定的“报酬请求权”。此次拾金有“奖”即可视为法律的细化,正是考虑到了拾遗者找寻失主的成本,如需要保管物品,需要打电话联系,需要花时间交还物品等。
对拾遗者实行奖励的做法,虽然离公认的传统道德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但它并未逾越法律。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公益招领平台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拾金不昧固然应该提倡,但拾金有“奖”亦有现实意义。 □郭遇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