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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在任职地办理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04: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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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提醒: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至3月31日

  本报讯 (记者田欣 通讯员张映珍)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正在进行,如果户口所在地和收入来源地不一样,应该在哪里申报呢?广州市地税局昨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地税部门解释,在中国境内,纳税人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且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市地税局提醒,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至3月31日结束,未申报的个人应抓紧时间办理自行申报。逾期申报或不申报者,按征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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