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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有奖体现社会进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08: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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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2月12日《羊城晚报》)

  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他不仅使我们的社会更温暖和让人感动,更体现出一个人良好的文明素质,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不少拾金不还,甚至为“拾金”的酬谢的纠纷频出,才更使得拾金不昧的精神可贵。但是,虽然国家法律有规定,对“拾金不还”者可以按“不当得利”进行处罚,但在传统思维中,拾到的东西不犯法依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使为此受到法律追究,在人们看来未免也有些“冤枉”。

  由地方政府规定对拾金不昧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笔者以为,它不仅可以促进更多的人保持拾金不昧,也丝毫不影响这种品德的高尚,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与拾金不还或主动索取高额回报有本质的区别,正如报道中所说那样,“拾金”者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是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的确也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用制度规定对“拾金”者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不仅体现出合理与公平,同时也是对其行为的一种表彰与肯定。

  拾金不昧中的“不昧”二字,在这里解释是“不隐藏”“不毁坏”“不贪为己有”等,无论是政府在拍卖失物后按10%比例奖励给拾物者,还是遗失者主动给拾物者予以酬谢,这些都与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无关,更不能依已经获得了酬谢或奖励来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拾金不昧并婉拒酬谢和奖励的精神值得讴歌,而“拾金”后接受失主酬谢或政府奖励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赞扬。

  说实话,在经济社会的现实中,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奖拾金不昧的是非,传动的失物大多可以用经济价值直接衡量,拾金不昧是基于拾东西不犯法的基础上所体现出的一种美德,也与“价值不大”有一定的关联,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把拾金不还作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犯罪,也是基于现代的失物价值已远非传统意义上的失物可比,有些失物已不能完全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某些特殊的失物可能还会引发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对拾金不昧予以奖励,促使更多的失物能够物归原主,其意义并不仅在于对这种行为的表彰与肯定,更在于对社会稳定和谐的负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出台规定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既符合社会时代的发展,也是倡导拾金不昧精神的一支“推进剂”,非但不会削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是对这一品德的发扬赋予了更多理性的含义,退一步说,从传统意义上的“拾东西不犯法”到法治社会的“不当得利”是一种进步,从拾金不昧到拾金不昧有奖则更是一种符合现代文明的进步。(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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