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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余东明王家梁通讯员赵凤良“不偷不抢,捡了东西不还也是犯罪啊!”近日,当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以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时候,他懊悔地低下了头。
王某以开“黑出租”为生。2011年10月,他拉乘刘先生前往一处建设工地。离开工地,王某返程途中发现了后座下方一个黑包,打开一看全是成捆的现金,共计30万元。“当时我就愣住了,这么多钱,真是天上掉馅饼,够我一辈子挣的。”辗转反侧后,王某动了贪念,将现金据为己有。随后,他开车带上朋友四处旅游,10天就花了10来万元。
刘先生发现钱物丢失后,立即报警追查出租车去向。警方经过排查,最终确定了王某的行踪轨迹,并将其抓获。起初,王某矢口否认,但在有力的证据面前,他不得不承认侵占刘先生30万元失落款项之事,并交出了剩余的20万元。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以侵占罪作出判决,王某不服上诉至滨州中院,后被二审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借此案提醒公众,靠劳动所得的钱财才花得安心,任何额外的贪念都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