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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得站都站不稳竟还敢开车上路
交警查酒驾意外遇“毒驾”
只能揪吸毒的错不能治危险驾驶的罪
“瘾君子”吸完毒后神志不清,竟然还驾车上路。前晚,硚口交警治理酒驾时查获一名“毒驾”司机。据悉,不少网友呼吁“毒驾”入刑。“毒驾”入刑是否有必要?有法律专家认为,没有普遍性,暂时没必要。
【案例】
查酒驾查出“瘾君子”
前日晚8点多,硚口交管大队在解放大道硚口路口整治酒驾过程。一辆丰田小车见到前方有民警盘查,远远停在路边。民警上前询问,发现年轻司机口齿不清,神色慌张,下车后双腿发抖,无法站立。民警仔细一看,该司机鼻部有白色粉末状物品,刚刚吸食过K粉。
随后,硚口交管大队将该名男子移交给硚口公安分局。硚口分局表示,该男子的吸毒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处罚法。由于是初犯,现已受到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如果再犯,将对其强制戒毒或送去劳教。
【交警】
只能移交给公安
记者发现,对该男子“毒驾”的行为的处罚跟对一般吸毒人员的处置并无区别。交管部门表示,在目前的法律上,并无专门针对“毒驾”的条款。针对“酒驾”交管部门有专门测酒精含量的设备,但交管部门并没有专业的尿检设置,因此直接对“毒驾”处罚存在难度。
硚口分局表示,根据办案经验,目前“毒驾”只能按照吸毒处理,因为其与醉驾性质不同,喝醉酒后如果不开车,对社会也没有影响,但吸过毒后,即使不驾驶,也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因此只对吸毒进行处罚。同时,吸食的毒品不同,对驾驶车辆影响也不同。
【专家】
没必要“惊动”刑法
昨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柳正权表示,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这样看来,“毒驾”还没有到“不得不”入刑的境地。
同时,柳正权还表示,目前“毒驾”只是个别现象,而“入刑”的条件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受到广泛关注,“毒驾”暂时不具有普遍性,因此现阶段还不必“惊动”刑法。
【“毒驾”事件链接】
● 2011年8月30日,云南玉溪市19岁的周某两次吸食新型毒品“小马”并且无证驾驶,连撞两辆车后撞上4名行人,其中两人当场死亡;
● 2011年7月8日,浙江丽水一女子李某在宝马车上吸毒后开车兜风时毒性发作被民警抓获,而面对警察的询问,女子则高喊“我爸爸是村长”。记者梁爽通讯员邓钢唐志恩吴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