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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立) 10日,记者从哈市政府了解到,依据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并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幼儿园,是承担幼儿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部分补助,部分人员可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聘用。同时,《办法》对幼儿园各“年级”孩子的人数也有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幼儿园事业编制按照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核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幼儿园事业编制总额的30%,应实行定编不定人,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人员。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年龄设立大班、中班、小班和托班。大班幼儿年龄一般为5周岁及以上,每班31人至35人;中班幼儿年龄一般为4周岁,每班26人至30人;小班幼儿年龄一般为3周岁,每班20人至25人;托班幼儿年龄一般为3周岁以下,每班不超过20人。幼儿园每班应至少配备专任教师、保育员各1人,寄宿制幼儿园配备比例可适当提高。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配备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及炊事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