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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延迟领取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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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游春亮 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部门近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去年12月,该条例草案曾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现征求意见稿又作出了多处修改。

  征求意见稿规定可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在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能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增加补缴系数。补缴系数为补缴当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应缴当月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应由职工缴纳的部分由职工承担。个人缴费人员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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