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质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许可3年须进行评估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15: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北京2月9日讯记者韩乐悟已实施的行政许可效果如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公开征求意见的质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拟规定,至少每3年对质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等进行评价。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9日。

  意见稿分别就质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予以了明确。意见稿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质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质检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意见稿,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可以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检部门负责执行。

  就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意见稿包括了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定期评价、内部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等三方面内容。

  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的管理措施效果不佳甚至饱受诟病仍“一意孤行”。行政成本与所要达到的管理目标之间,未经科学测算与考量。

  这次意见稿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机关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谁来评价、如何评价、评价什么?根据意见稿,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绩效评估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取得的社会效益是否高于守法成本、实施的成本对社会主体是否公平,以及质检机关认为应当进行评价的其他内容。

  本意见稿对行政许可实施中质检部门及其人员、受委托机构及其人员、技术机构及其人员、被许可人等多方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分别予以了明确。

  其中规定:各级质检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督促被许可人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等。

  记者了解到,现实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许可事后监管的现象较为普遍。有时因行政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交叉不清,还会出现A部门发证,由B部门事后监督或监督空白的情况。

热词:

  • 行政许可事项
  • 实施程序
  • 被许可人
  • 利害关系人
  • 法定条件
  • 告知义务
  • 内部监督
  • 责令改正
  • 实施办法
  • 职责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