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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辞职 单位无权阻挠(图)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0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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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孙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

  张女士: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合同,试用期一个月。由于公司劳动强度很大,并且经常要求加班,我觉得不适应,干了半个多月就不想干了。但是公司不同意我辞职,请问我该怎么办?

  孙律师:公司无权阻挠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你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内,当你发现用人单位不适合你的发展或者某些方面与你的预期相差很远时,不必有顾虑,可以断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说明理由或原因,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李先生:我是债权人,前阵子打赢官司,由于债务人无钱偿还,我申请拍卖其房屋,请问我是否可以参拍?要不要交拍卖保证金?

  孙律师:申请执行人可以参加拍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13条“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具体由执行法院决定。

  11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雷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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