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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央企代管特殊资金拆借担保抵押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1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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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8日讯 记者辛红 国资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对央企代管的年金、公积金以及工会管理的资金等特殊资金(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严禁将其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经过允许的资金可以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适当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活动。

  特殊资金(资产)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资产),以及属于企业所有但尚未并表的各类资金(资产)。

  据悉,国资委此前在“小金库”专项治理中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特殊资金(资产)一并进行了清理。从清理结果看,中央企业普遍存在以上各类特殊资金(资产)。

  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通知要求要落实特殊资金(资产)管理责任,严格收支管理,加强资金监控。各类特殊资金(资产)不得“坐收坐支”。代管资金来源必须合法、规范,不得随意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或提高标准。代管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特殊资金账户开立要纳入集团统一管理,收支纳入集团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监控。

  通知要求,央企要对特殊资金(资产)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一律不得开展投资活动;对投资运作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资金(资产),企业可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活动,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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