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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011年4月6日,李先生来到超市消费,看中了包装上标有“十孔蚕丝夏凉被由特级天然蚕丝研制而成,是一种纯天然绿色环保产品”说明的商品,即花费229元购买了该商品。事后,李先生得知,没有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包装上就不能标注“纯天然”字样。
“没有获得认证,还标个‘纯天然’,这简直是误导消费者”,因此,李先生以涉嫌欺诈行为,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不久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该超市的这种涉嫌虚假宣传,妨碍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超市的行为已构成对李先生的欺诈,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该超市退还李先生货款并赔偿货款一倍的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超市是否应当对原告李先生“双倍赔偿”,即承担退还原告李先生货款并赔偿其货款一倍的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李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到被告超市购物消费,二者之间构成的买卖关系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因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支出的费用给予“双倍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该超市销售上述商品因虚假宣传的原因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超市显然系明知故犯,理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再者,李先生当时购买该商品,正是看中包装上标有“纯天然”的说明。因此,本案应当认定该超市的行为已构成对李先生的欺诈,依法应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一倍的损失的责任,也就是“双倍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维权时应区分适用惩罚性赔偿,还是填补性赔偿。前者适用于合同关系无效,后者适用于合同关系有效。无效的合同关系承担赔偿责任,有效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应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受到损失给予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填补性赔偿”,即由违约一方赔偿守约一方的实际损失。
本案提示广大消费者,平常应注意积累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确消费和使用商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击水律师事务所任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