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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严禁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本人或其他人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关系人;严禁法院内部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中介机构或其他关系人的请托,以转递案件材料,打听、过问案件办理情况,批条子、作指示,说情打招呼,安排会见办案人员,请客送礼,发表评论意见等方式,对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实施不当影响。
实施细则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自觉抵制、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公正裁判的行为。办案人员遇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填写《涉廉事项报告单》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或者廉政监察员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核查。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干扰办案行为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谋私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干扰办案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裘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