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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经适房不得出售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5日 2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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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出政策规定新购经适房确需转让由政府回购

  经济适用房在市场上公开买卖的现状将改变。日前,《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发布,首次明文规定,新购经适房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如果销售需由政府回购。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禁止新购经适房出售的目的就是杜绝经适房的牟利行为。

  意见规定,将严格经适房上市交易管理。建立经适房封闭运行机制,新购买的经适房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具体施行时间和办法另行规定。对于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原经适房由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

  据了解,这是北京首次明确规定经适房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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