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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共有50名醉司机被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5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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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李娜报道)2月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1月22日至28日期间,乌鲁木齐因酒后驾驶而发生的事故就达10起,其中9起为醉酒驾车,共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而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至今,乌鲁木齐有50名驾驶人已被处以刑罚。

  1月23日零时48分许,程某醉酒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路通嘉集团桥面时,撞上3名正在清扫积雪的环卫工人,造成1死2伤。之后,程某驾车逃逸。

  1月24日21时25分许,在乌五公路宣仁墩路段,55岁雍某驾车撞上1名行人,致行人死亡。雍某则逃逸。经查,事故因雍某醉酒驾驶所致。

  数据显示:1月23日乌市发生2起醉酒驾车及1起饮酒驾车交通事故;24日发生4起醉酒驾车事故;25日发生2起醉酒驾车事故;26日发生1起醉酒驾车事故。且均是通过交通事故暴露其醉驾违法行为。

  据了解,春节期间的酒驾事故中,7成发生在零点前,主要时段在16时至22时之间。交警部门事故科工作人员分析说:“醉酒驾驶出现上升,还是与驾驶人的侥幸心理有关,一些驾驶人认为‘交警白天不会查’、‘春节期间,路上车少,不会出事’,结果导致在酒精作用下发生了事故。”

  记者了解到,被处以刑罚的50名驾驶人中,最长被处以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最短的拘役1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交警部门提醒说,醉驾留下犯罪记录后,会影响到今后的人生。因此,在驾车出行遇酒局时,切勿有逞强好胜、存侥幸心理,冒险驾车将会为自己的人生抹黑。

  《劳动法》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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