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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蔡佩琼)王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由于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双方解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商定由开发商代替王先生继续“供楼”。一年后,王先生买房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才发现自己为开发商未按期还贷背上不良信用记录的“黑锅”。
因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王先生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已交款项。随后王先生和开发商经协商解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双方商定由开发商向银行代为逐月偿还王先生的按揭贷款。王先生以为此事已了结,但一年后当他另购一处住房,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因其有不良信用记录,故不能向其发放贷款。经查询方知是上次购房和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承诺按期代偿银行按揭贷款,但开发商有多期逾期还贷的记录,而银行对其与开发商已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知情。
王先生在要求银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未果后,遂向开发商提出赔偿。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王先生与开发商对簿公堂,要求开发商协助其到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名誉损失5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开发商认识到确实因其原因,给王先生的信用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进而对王先生另行取得贷款产生了障碍……在法院的调解下,由开发商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宇丹认为,虽然原告王先生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却因开发商未按约代为履行向银行还贷的义务,以至于造成买房人的信用不良记录,而对此却难以挽回。她提醒购房人不管是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解除合同,还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都应当及时通知按揭贷款银行以便于一揽子协商解决住房按揭合同的解除问题,避免发生同样的不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