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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规范农贸市场摊位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5日 0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日报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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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宁讯 (记者/曾永联)2月2日,南宁市针对春节前后部分农贸市场擅自提高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现象,正式下发《关于重新明确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明确,切实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降低流通成本,抑制价格上涨势头。

  该《通知》指出,根据《广西定价目录》规定,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新的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指导价未正式出台前,南宁市所有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仍维持2010年11月前的收费水平。个别农贸市场确因成本上升等原因需要突破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市场所在地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农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除向市场内经营户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代收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不得收取管理费、卫生费、集资费、装修费、建设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在一定时间、地点有序开放蔬菜早市,或者拿出一定比例的市场摊位免费提供给城郊农民、蔬菜种植户进场直销。

  据悉,南宁市将于近期开展对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引导、劝诫,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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