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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成都2月2日电 记者杨傲多 通讯员马妍婷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1月30日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的犯罪案件。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任某、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网上得知被告人李某、任某可以将市面上普通的手机卡非法修改为套餐上网卡,即转告做手机卡生意的朋友被告人唐某,并和李某、任某二人取得联系。后唐某多次通过杨某将普通手机卡交给李某、任某修改,并提供了U盾,作为进入某通讯公司系统内部的辅助工具。被告人李某、任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李某家中,使用某通讯公司员工的工号,进入某通讯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将杨某提供的正常手机卡非法修改成无条件装机资费套餐即50元包100小时上网卡,后经杨某转交唐某,加价以200元至400元的价格出售获利。经查实被修改的手机卡有1030张,其中已被转卖获利的756张。后四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任某、唐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某通讯公司的普通资费手机卡号,违规加入无条件装机资费套餐,并加价转卖获利,扰乱了正常的通讯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任某、唐某、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协助抓捕同案被告人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