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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张弓)一名出租车司机将父亲为其租来用于营运的出租车,谎称系其个人所有,并转租牟利,骗取抵押金数万元。日前,该司机已被河东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5月25日,徐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花冠牌出租车,租给本市出租车司机刘某的父亲,并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该车不能转租。后该车由刘某驾驶经营。2011年1月9日,刘某谎称该车所有权、经营权为自己所有,将车租给王某驾驶经营并签订“租车协议”,骗取王某租车风险抵押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刘某还于2011年1月初,在互联网发布出租该车的信息。同年2月5日,刘某再次谎称该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为自己所有,将该车租给陈某驾驶经营,并签订“租车协议”,骗取陈某租车风险抵押金人民币4万元。在此期间,刘某还曾以买东西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8000元。后刘某将赃款全部挥霍。
2011年2月16日,该车被车主开走收回。王某、陈某发现被骗,于当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刘某于同年3月28日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归案。此后,刘某的亲属将赃款全部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