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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09: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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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潘从武报道)从2月1日起,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在外打工与“老板”发生劳动纠纷后,想找老板谈判,但又害怕被炒了鱿鱼;想通过劳动仲裁找回“公道”,又觉得仲裁解决拖的时间太久,可以通过仲裁简易程序来解决,一般情况下15天就可以解决问题。

  2月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201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新疆自治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争议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采用简易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争议案件,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延长五日。

  按照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选择简易程序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日审理。仲裁委员会审理简单争议案件,可以采取简便的方式随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申请人同意口头答辩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申请人要求书面答辩的,仲裁委员会会将提交答辩书期限和开庭日期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争议案件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不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争议案件以调解处理为主,不能调解的,也会及时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以的劳动人事争议都会仲裁委员会都会受理。有些争议就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可受理范围,例如:不属于办案规则规定受案范围的争议;超过仲裁时效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其他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已经处理过的争议;在破产清算中,劳动者对破产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经济补偿金,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争议等。据悉,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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