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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 实习记者林慧报道)今日(2月1日)起,自治区范围内若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各项程序将按照2011年12月底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细则》执行。
昨日(1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施行的《实施细则》缩短了仲裁案件的结案时间。
按照旧规,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而新规统一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仲裁案件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比原来规定时间缩短了30天。
《实施细则》实施后,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人事厅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