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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按规定建地震监测台网最高罚20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09: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济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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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七星台地震监测中心(资料照片)

  省政府日前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核电站、高速铁路、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地震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建设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系统。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核电站等核能设施;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型水库,或者库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大型水库;可能发生严重地震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核电站等核能设施;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型水库和抽水蓄能电站,或者库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大型水库和抽水蓄能电站;跨海特大桥,跨径大于200米的梁式桥、大于300米的斜拉桥和墩高大于60米的桥梁,以及有特殊抗震要求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构造部位的桥梁;其他高度超过180米的建筑物或者高度超过200米的构筑物。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王端鹏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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